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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翻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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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翻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海南省翻译学会

英文名称:HAINAN INSTITUTE OF TRANSLATION STUDIES

英文名称缩写: HITS

第二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的性质: 海南省翻译学会是由海南省内与翻译工作和外语教学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和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翻译和外语教学研究,并开展教学术交流,促进外语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进行行业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2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与外语教学和翻译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培训工作;(二) 加强省内外外语业界的联系,提供翻译与教学相关的服务,繁荣海南外语事业;

(三) 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 推进中外翻译与外语教学之间的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五) 为会员翻译资质认证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 出版海南省翻译学会会刊(内部学刊),编印翻译、外语教学学术资料;

(七)为司法机构翻译鉴证和翻译纠纷提供翻译咨询和鉴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翻译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护海南省翻译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海南省翻译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外语、翻译、教学、学术研究领域内的人员;    

(四)愿意为推进海南翻译和外语教学研究事业发展的人员;

(五)愿意支持翻译与外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加入海南省翻译学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单位和个人介绍;

(二)提交海南省翻译学会入会申请表;

(三) 经海南省翻译学会秘书处报请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海南省翻译学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海南省翻译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海南省翻译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海南省翻译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海南省翻译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海南省翻译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海南省翻译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海南省翻译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海南省翻译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翻译学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翻译学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海南省翻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海南省翻译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海南省翻译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翻译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海南省翻译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第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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